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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鼓励县内外法人、自然人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除享受国家、省、州各项优惠政策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奖励

第一条凡纳税单位,一年内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达到3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县财政实际所得达到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县财政实际所得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县财政实际所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一次性奖励。从次年起,企业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未递增到更高奖励范畴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收费优惠

第二条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环保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及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生态建设和节能工程,高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引进省级以上知名品牌的项目,属县级收费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条投资其它第二、三产业(含矿产品深加工)的,属县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高于标准的 4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投资采矿业(含初级加工)、高能耗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属县级收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商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属县级收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商定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优惠政策不包括法定性基金的收取。

三、土地优惠

第六条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高为50年,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期限内,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和租赁。

第七条投资企业或重点项目新征用地(不含采矿业、高能耗企业和房地产业),土地收益(不含土地出让金)属县政府部分(剔除征地补偿和规费),全部用于项目区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政府设立城市(工矿区)建设发展基金,按企业上缴的不低于60%比例,用于项目区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所需用地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具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投资服务

第十条县政府设立投资服务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商务局、经济局、监察局、工商联、政务中心、矿办等为成员单位。投资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属县外企业和法人新投资的企业和项目(采矿业除外),其注册等各种手续由县商务局全程代理,费用由县政务中心一票制收取;属县内企业和法人新投资的企业和项目(采矿业除外),其注册等各种手续由县工商联全程代理,费用由县政务中心一票制收取;投资采矿业(含初级加工业)注册等各种手续由县矿办全程代理,费用由县政务中心一票制收取。单位和部门不得直接向企业收费。

第十二条县政务中心在收到投资企业申请提供完备文件之日起,凡批准权在县内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批复权在县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本县意见,对上级审批本县实施的项目当日专题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检查报告审批制。对县政府挂牌重点保护企业,除国家、省、州统一组织的各类检查及依法征税、刑事侦查、安全生产检查外,其它各类检查及经济处罚,必须先报县投资服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重大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拉捐助、赞助和摊派以及搞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实行首错不罚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首次轻微违规行为,以提醒、教育、整改为主,一律不予罚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并上交了各种罚款,若企业能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其上交罚款的县级收取部分,可用于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服务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建立“警企”联系制度,重点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专人作为保护企业联系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县投资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监察等机构查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十六条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均享受由县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积极解决投资者子女就读问题,凡投资者子女需在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可按居住地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其中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子女可选择在县内任何中小学就读。同时外来投资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在5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颁发“绿色通行证”,持“绿色通行证”的,为其服务的各种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轻微违章,交警、交通、公路、城管等职能部门只纠章,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县财政实际所得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县政府颁发“特别通行证”,除享受“绿色通行证”的待遇外,对于持证人及其企业的检查,须先报县投资服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对重点企业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凡县政府挂牌重点保护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的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矛盾问题,优化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加大对经济发展环境的督促检查力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出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五、其他

第十九条凡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项目,方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政策与本规定有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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